N本报记者 郑娟娟
本报讯 张先生家住江滨花园沿江2号楼,平常把车停在小区临时停车场,为此交了半年1200元的管理费。然而,一星期前,他过去停车时,被告知要签订《车位租赁协议书》,而协议书的第一条规定就是:“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本公司概不负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责任”。张先生纳闷了,停车场收钱不负责,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吗?
车主:
拒签不合理协议书
张先生说,临时停车场每个月管理费200元,他提前交了半年的费用。一个星期前,看车的老大爷突然要他签《车位租赁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就是“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本公司概不负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责任”,“交了管理费,停车场居然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太不合理,我就拒绝签字”。不过,张先生也担心,如果不签协议书,半年过后不知还能不能把车停在这里。
记者在停车场内询问了几位车主,他们均称收到这份协议书,其中一些车主也觉得协议内容不合理,拒绝签字。
物业承包方:
将和车主协商解决
《车位租赁协议书》上的盖章为漳州市江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滨物业”)。
不过,管理江滨花园2号、3号楼的是福州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政亚物业”),该公司一位汪姓负责人称,他们是从“江滨物业”手中承包2号、3号楼的物业管理权,之后他们将2号、3号楼步行街开发为临时停车场,并将车位租给这两栋楼的业主,现在停车场管理已转承包给陈先生,这份协议书也不是他们定的。陈先生则称,“这份协议不合理,自己怎么会让车主签字呢”。
对此,“江滨物业”负责人王先生承认,协议书是他们公司拟定并盖章的,之所以要车主签订协议书,原因是“政亚物业”将步行街开辟为临时停车场,并不在原承包范围内,之后还擅自转包给他人,他们担心停车场管理不好,会受到损毁,而且,他们与“政亚物业”的承包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这个也必需让车主知道。
王先生称,他们有提供一份承诺书给“政亚物业”,上面提到“由于停车位不在原承包范围内,属于福州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主经营,并承担一切责任,如有丢车或车辆损害,车主起诉到法院,由福州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政亚物业”愿意签订承诺书,对于车主不能接受的《车位租赁协议书》条款,“政亚物业”可以自行和车主协商修改,但车位租赁必须不超过2012年12月31日。
昨日,“政亚物业”另一负责人曾小姐称,她会把承诺书寄给福州总公司,之后对于车主不满意的条款,他们将会和车主协商解决。
律师:
霸王条款,无效
对于这份《车位租赁协议书》,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说,协议书的第一条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称之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关于免除自身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在这份协议书中,拟定方漳州市江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于车主缴交管理费,车子应该得到看管的权利予以单方剥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