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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5版:泉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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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日

起火的疑似化学品 究竟从何而来

□“遭泼甲苯点火 女童严重烧伤”追踪

N本报记者 林继学 田米

本报讯 9岁的安溪女孩吴招治玩耍时,不幸遭同村男孩恶作剧,被泼疑似化学品点火,导致双腿深度烧伤(详见昨日本报A7版报道)。目前,虚弱的她还躺在解放军180医院。可是,恶作剧男孩和监护人都还没有站出来。事发地附近的工厂否认造成小招治烧伤的疑似化学品是从他们工厂中拿到的。无奈之下,昨日,小招治的父亲选择求助安溪县尚卿乡司法所。

昨日,小招治的父亲吴亦明来到福林小学旁的空地,他的女儿就是在这里被烧伤的。他说,当天跟女儿玩耍的孩子告诉他,泼甲苯的男孩是用矿泉水瓶从小工艺品厂里装的甲苯。

安溪尚卿乡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陈副乡长到这家小工艺品厂了解情况时,工厂老板一口否认这种说法,称工厂很少使用甲苯,平时都存放在仓库里,使用时还有专人进行管理。他表示,听说小招治是被泼汽油,而不是甲苯。但给小招治检查的医生说,事发当晚,小招治身上并无汽油味,不像是汽油烧伤。

这两天,吴亦明去找过恶作剧男孩的家长,家长却觉得孩子是被冤枉的。“那么多孩子在玩,怎么能肯定是我儿子点火?如果有大人看见我儿子点火,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我们赔偿的,我们肯定会赔。”

昨日,尚卿派出所李副所长再次到福林村走访调查,依然没有找到事发当晚的目击村民。李副所长称,小招治是25日晚被烧伤,家属一直到了29日上午才报警,事发第一现场已被破坏,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点火的是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该事件属民事赔偿案件,我们建议小招治的家属走司法程序进行索赔。”

无奈之下,吴亦明走进尚卿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今天将把事发时相关孩子和监护人找到司法所进行协调。

昨日,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张东明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张律师分析,在小招治被烧伤事件中,两个小男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泼甲苯点火造成小招治人身损害,应由两个小男孩的父母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另外,如有证据证明工艺厂保管危险物品(甲苯)不善,工艺厂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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