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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1版:时事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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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8日
免职沦为带薪休假 污点官员悄悄复出 是对法律和民意的藐视 建立良性复出机制才是正途


问题官员 怎能悄悄复出

N本报记者 谢秋莲

时事背景:近日,宜黄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原县长苏建国已经悄然复出的消息引爆舆论。去年9月,他们因在震惊全国的“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处置不当而被迅速免职并立案调查,如今,未闻当初立案调查的结论,却传出两人分别就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的消息。

高调问责、悄然复出,两位“建国”再次将官员问责制度的沉疴展现在大家面前。舆论哗然之时,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专家王成栋,剖析官员问责和复出制度的是是非非。

解码一

免职是最重的问责手段

免职没有问题,无条件的复出才是问题

在宜黄两官员复出事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初两人的免职本就不是一种问责,因此现在的复出是不正常的正常,不正常是因为当初两人本该被问责而没有问责,正常是因为当初既然不是问责,现在复出自然没有什么禁忌。

其实,按照我国现有制度规定,免职确实是问责手段之一——党中央、国务院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行政法专家介绍说,免职一般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变动,免职以后任他职甚至升迁,但如果免职之后长期不安排其他职务,其实就是一种惩罚。按照上述暂行规定,免职还是问责中最重的惩戒方式。因此,免职没有问题,无条件的复出才是问题。

上述规定中的问责是一种狭义的问责,不包含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问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像撤职等就是一种纪律处分,是比普通问责更重的一种惩戒。

解码二

问题官员悄然复出为哪般

畸形政绩观和上下级利益共同体作怪

近些年,在民意和现实情境的逼迫下,官员问责有常态化之势,尤其是在群体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在舆情汹汹之际,几乎都会有官员被高调问责。这本是疏解民怨的正义之举,可是,频频发生的问题官员悄悄复出事件却挫伤了公众的心。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被曝异地走马上任……

王成栋教授认为,问题官员之所以能频频复出,与当初的问责心态和问责程度有很大关系。他说,现实中,不乏一些丢卒保车的现象,被问责的官员就是上级的马前卒,其所作所为贯彻的是上级的意图,上级为平民怨无奈将其“牺牲”,这种问责之下,违法者的核心利益没有动摇,一旦有机会,上级必然要找机会补偿。还有一种情况是畸形政绩观导致的极端事件,而这种畸形政绩观现在还不乏市场,自上而下进行的问责就成了应付民意的一种秀。

解码三

怎样保证复出的正当性

走出“暗箱操作”,复出必须考察和公示

王成栋教授认为,问责的效果正取决于问责之后官员承担怎样的后果,复出是否合理合乎正义决定着问责制度的成败。

他认为,复出也是一种任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必须公开透明,任用前必须公示,更何况复出的官员还是有污点的官员,是否重新起用应该有更严格的考察,复出的程序应该更透明更公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复出的官员才有正当性。

王教授说,被问责的官员,作为一个污点干部,要复出,必须是有条件的。首先是在实质上考核其有没洗清污点、有没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次要将这种考核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王教授建议,应该建立这样的一个制度,即污点官员复出前必须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向公众述职,让公众评判其复出是否正当。

解码四

领导岗位也要有准入制度

专家建议建立污点官员终身禁任制

在复出消息被曝光后,组织人事部门往往会以符合规定为由回应质疑。他们说的规定是指问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王成栋教授认为,这个规定太含糊,应该做出更细致更严厉的规定。他建议,区分污点干部的情况,对于一些严重违法、造成重大后果、民怨特别大的一些干部建立禁入门槛,还没达到故意犯罪不至于开除公职份上的,可让其担任普通公务员,但不允许其担任领导职务。王教授说,现在不少行业都有准入门槛和禁止再入制度,如律师业,就有剥夺资格证终身禁入行业的处罚,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严格要求。(下转N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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