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陶歌 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去年7月,小婷在厦门市某处海堤附近步行时,掉入一个3米多深的无盖窨井内,经抢救,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小婷将事发地所在的街道办、居委会、建设局及海堤工程项目施工方某建设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建设开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婷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设开发公司作为事故窨井的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设置安全保障,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小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没有选择人行通道,而走在杂草丛生的非正常路面,对损失的造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