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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8版:泉州新闻-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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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0日
金鹿商标被侵权
公司索赔50万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通讯员 戴晓燕

本报讯 生产蚊香的陈某,私贴“金鹿”商标,结果被工商查没罚款,还被告上法院索赔50万。昨天,晋江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去年6月,晋江人陈某私下接受订单,组织生产蚊香,并贴上标有“福建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化公司”)的商标。去年6月29日,泉州工商部门查获了陈某的生产窝点,查没蚊香296箱、包装盒17200个、外包装箱421只,并处罚款6万元,陈某还被日化公司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告上晋江市法院,索赔50万元。

陈某称自己虽侵权,但未因此获利,而且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50万元索赔费偏高。最终,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法院要求陈某在本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日化公司4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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