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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8版:漳州新闻-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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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
重磅追击之“警方未立刑案 引来家属质疑”追踪
警方已对肇事司机刑事立案
律师称,致人死亡且负主责,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周杨宁

本报讯 诏安县官陂镇张进金被许炎国轿车撞倒,7个月后不治身亡,法医鉴定与车祸有关,而当时诏安交警对是否对肇事司机进行刑事立案拿捏不定(详见本报12月13日的报道)。

报道出来后,引起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争议。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认为,事故已致人死亡,既然警方认定了肇事司机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司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昨日记者从诏安县交警大队获悉,经诏安县公安局商议,决定对肇事司机许炎国进行刑事立案,12月16日,诏安县交警大队依法对许炎国执行刑事拘留。

【事件进展】 警方已立刑案 肇事司机被刑拘

昨日记者从诏安县交警大队获悉,日前已对肇事司机许炎国进行刑事立案,12月16日,诏安县交警大队依法对许炎国执行刑事拘留。

诏安县交警大队黄大队长说,大队对本案一直很重视,因为此前内部存在两个不同的看法,因此也将此案不断向上级部门汇报,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内部展开多次讨论,最后汇报到了诏安县公安局。经诏安县公安局商议,决定对肇事司机许炎国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正在准备材料然后向检察院移交。

今年3月6日晚9时许,在漳州市诏安县官陂镇大边村路段,许炎国(诏安县南诏镇人)驾驶一辆广东牌照的小轿车撞上了行人张进金。事故发生后,张进金被送往医院救治,让人想不到的是,7个月后张进金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他的死与3月份的这次撞击有关。

根据交警第二次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负主责,事故也致人死亡,家属认为,司机应该负刑责才对。可是诏安交警目前并未立案,这引来家属的质疑。

据悉,此前张家与肇事司机有过民事诉讼,张进金也于9月份有了伤残鉴定。诏安交警大队对此案内部存在两个不同观点:一个观点认为,既然能有第三方的伤残鉴定,说明那时张进金治疗终结而未死亡,司机不用承担刑责;另一观点是从张进金的死亡鉴定结果来看,确实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死亡,许炎国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两种观点,诏安警方一直拿捏不定。

【律师说法】

伤残鉴定结果

不能为司机“开罪”

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认为,既然警方已认定许炎国在该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进金的死亡原因确实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并无其他任何因素,那么无论他是不是在终结治疗后才死亡,许炎国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采取刑拘等措施。

此外,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而临床医学实践表明,伤情或病情由于其复杂性存在反复的,伤者可视病情发展情况再次申请伤残评定,加害方也可视具体情况申请重新评定。

死者死亡前由第三方认定的二级伤残的伤残鉴定结果,不能成为许炎国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委托。

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由此可见,第三方认定的二级伤残的伤残鉴定是死者家属为进行民事诉讼自行委托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但不宜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引用,该案死者经诏安县交警大队委托诏安县公安局法医作出的合乎程序的鉴定,才应该是确定是否立案的依据。第三方作出的二级伤残的伤残鉴定与诏安县公安局法医作出的死因鉴定属于两个不同的鉴定事项,不存在矛盾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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