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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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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李空军 洪新婷 本报记者 黄颖 本报讯 昨日,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李某处以1.1万元罚款。 李某是某品牌饮料在长泰县城区的分销商,由于厂家给的分销任务重,且他下的订单品种过于单一,产品一直不太畅销。为快速促进饮料销售,李某于今年4月至9月期间,采取给付购货方陈列费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他先后与购货方签订“陈列费用提货卡”200份,约定购货方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李某分销的饮料,吸引消费者购买。在不违反协议的前提下,每月合同到期后,购货方均可向李某提取一定数量的茶饮料,作为陈列费用。 漳州市工商局称,李某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1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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