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周惠珍 满荣
本报讯 芗城区南星村的许某因妻子晚归,趁着酒劲点着自家房间里的衣服,引发大火(详见本报2011年07月27日A18版)。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许某因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1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许某妻子朱某回到家中,见丈夫满身酒味又怨言不断,再加上晚上自己提包、手机被抢,心情不好,两人发生口角。争执中,许某拿起打火机点燃房间墙角边挂衣架上的衣服,威胁妻子,引起火灾。
火灾被赶来的消防队扑灭,许某家中卧室内的空调内机、床、床垫及衣柜等物品被烧毁,损失计人民币8291元。
在庭审现场,许某辩护律师提出许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办法官认为,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在居民楼内放火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对此危险性,许某应有充分认识,虽然他点着的是自家财物,但已酿成火灾,危及所在居民楼及周边住宅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辩护意见,显与事实不符。
事发后,许某有主动灭火;妻子朱某已对丈夫表示谅解,所以法官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