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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闽南新闻-厦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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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
厦门建设单位变更规划
须征求业主意见

N本报记者 陈挺 通讯员 黄锦良 杨燕

本报讯 昨天,厦门市规划局出台新规定,从今天起,建设单位若需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须先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之一,提交给市规划局。这一新规定有效期5年。

今后,已出售或已部分出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征求建设用地红线内业主的意见,并在报件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征求意见公告应在用地范围内醒目位置等张贴,现场公示不少于15日;同时在报刊上发布征求意见公示的地点和时间,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公示的基本内容。

市规划局还对建设单位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做了规定:一是对已批准资料和拟修改情况,进行图文并茂的对照和说明;二是需将征求意见的反馈渠道(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用地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栏、出入口等)公示。

此外,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也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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