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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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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林淑芳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国税局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凡符合规定可享该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免征蔬菜流通(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提供《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等资料。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当月开始生效。纳税人进行2012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在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2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免税。 按照要求,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2012年1月1日前开具的蔬菜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取得2012年1月1日后开具的蔬菜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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