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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0版:漳州新闻-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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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
留宿好友家中
偷走首饰获刑

N通讯员 杨亦红 满荣 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昨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芬犯盗窃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处罚金5000元。

蔡某芬与苏某是好朋友,去年9月中旬的一天,蔡某芬借宿苏某家中,次日清晨,苏某出去买菜,蔡某芬便趁无人之机,盗走苏某放在卧室内的白金项链、戒指、手链等物品,但到了门口又心生怯意,于是又将物品放回原处。一周后,惦记着那首饰的蔡某芬,又到苏某家玩,当晚又借宿在那。次日清晨,蔡某芬再次趁苏某外出买菜时,将上次那些首饰全部拿走,并偷走4600元现金。苏某回家发现失窃随即报案,一周后,蔡某芬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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