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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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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梁彩红 本报记者 黄颖 本报讯 前日下午,康先生拨打漳州12315,称他未满9岁的小孩,在漳州市区一家旧人民币收购点(古玩店),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两枚香港回归纪念币,但该币市值仅10元左右,他认为商家存在诱骗未成年消费的行为,但要求经营者退钱未果。 12315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依据《消法》及《民法通则》中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满10周岁的儿童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家人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耐心做经营者的工作后,最终经营者同意,当场退还购款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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