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人民日报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接受人民日报专访。郭树清表示,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就是要鲜明地反对赚快钱、赚大钱。对大多数人来说,投资股市遵循常识是最可靠的:一是购买绩优大盘股;二是适当分散;三是买入价格不要过高。l
直接融资严重滞后
记者:作为证监会主席,当务之急您要着重抓好哪几件事?
郭树清:我国直接融资仍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融资占比还是太高,集中了过多的风险。很多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企业,早期很可能也不太适合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因此,需要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我们的创业板、场外市场和私募债券都需要加快步伐。
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我们明确了三句话: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其薄弱环节的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
股市结构令人忧虑
记者:从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一直强调直接融资的重要性,但是银行存贷款仍然占据着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地位,其原因和后果是什么?
郭树清:“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矛盾非常突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金融压抑现象。
股票市场自身的结构有些方面也令人忧虑,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一级市场价格大大高于二级市场。去年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47倍,而沪深市场的全年平均市盈率只有17.76倍。二是蓝筹股价格显著低于非蓝筹公司,“优质不优价”,而成熟市场蓝筹股的市盈率就是平均的市盈率。三是绩差股价格畸高,一些ST公司在重组题材和“壳资源”概念的助推下,股价严重背离企业内在价值。
倡导理性投资正当其时
记者:我国股市一直存在着炒新、炒小、炒差风气,管理层多年来一直宣传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效果并不明显。投资者教育有用吗?
郭树清:我们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就是要鲜明地反对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投资心态,深入推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买者自负”的理念。对大多数人来说,投资股市遵循常识是最可靠的。一是购买绩优大盘股;二是适当分散;三是买入价格不要过高。
我国股市估值长期偏高,平均市盈率经常达到数十倍,但是现在已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与国际上的主要市场基本相当,具备了长期投资价值,倡导理性投资遇到了最好时机。
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记者:这段时间,证监会密集推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举措,有人比喻为您上任后烧的“几把火”。其中最受市场注目的是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措施。在推动上市公司更多回报投资者方面将有哪些安排?
郭树清:我很不赞成新官上任就要烧几把火的说法和做法。这些事都是证监会正在做和将要做的,每一件都没法拖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
新股改革的要害是抑制“三高”
记者:目前,市场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有较多期待。有观点认为,新股发行应该取消审核制,实行注册制。您认为相关条件是否成熟?下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哪儿?
郭树清: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实质性差别并不大,在实行注册制的美国,监管机构的有些审查比我们要严得多、细得多。我们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渐把审查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
深化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是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改革的方案必须总体考虑,实施则会分步推进,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改革的中心任务是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从抑制过度投机入手,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逐步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对过度炒作新股、导致跟风现象的不良行为,要根据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二是健全股市内在机制,通过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夯实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三是推动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新股市场,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四是在发行监管上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升透明度。在具体措施上,近期将加大买方和承销商的定价责任,同时,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落实参与各方的责任,对涉嫌“共谋”和操纵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长期看,还将不断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制环境,加大引入机构投资力度。
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态势
记者:高压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监管部门近期工作的亮点。证监会在加快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方面有哪些打算?
郭树清:今后,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依然要加大打击力度。此外,我们有些制度安排也可能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做法。比如,在一些国家,和解制度在内幕交易查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调查者接受监管部门的执行措施,但既不承认也不反驳相关指控。这样既能提高监管实效,使受损害的其他投资者相对迅速地获得赔偿,也能产生足够的惩戒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