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深圳
本报讯 拆迁过去了12年,漳州市区天下广场的拆迁户曾女士还未得到安置房。而开发商称,安置费只能支付到2010年3月份。
曾女士家2000年拆迁。当初的协议称,2000年11月至2002年11月为过渡期。自行过渡安置期间,开发商将为他们一家支付145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开发商逾期未予安置的,依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支付协议规定的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按6倍支付。
前不久,她听开发商说,安置费只支付到2010年3月,“可我们此前没有接到过通知”。
对此,开发商天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负责人林小姐说,早在2010年2月,他们已在报纸刊发公告,催促安置户办理交房手续,并称安置补助费只支付到当年3月。
对此,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都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变更协议,开发商有提前通知另外一方的义务。单方在报纸刊发公告,会导致部分业主不知情,属通知不到位,有规避应尽义务的嫌疑,曾女士可向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