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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Y01版:聚焦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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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9日

首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诉法二次“大修”草案解读(上)

N综合 新华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等。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修法工作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看点1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被称为“小宪法”。

解读:这是历史性突破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著名刑事诉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历史性的突破。

看点2

防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变“口供至上”为“物证为王”

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有人专门研究了近年来的二十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大多都是刑讯逼供造成,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专家吕忠梅说,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倒逼合法取证,把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转变为“物证为王”。

看点3

强化对辩护权的保护

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刑讯逼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不重视律师的辩护。

为了强化对辩护权的保护,刑诉法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如在侦查起诉阶段,允许被告人请律师、请辩护人;把律师法修改后确认律师享有的权利,都写进了刑诉法;明确规定如果辩护人涉嫌犯罪,必须异地办案。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解读:律师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引发过争议。“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下转A2版)

刑诉法大事记

第一阶段 (1949年—1979年) 制定刑诉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

(1980年—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1980年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3月17日,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第三阶段

(1997年至今)

刑诉法二次大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司法实践中出现和发现的很多问题反映出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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