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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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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

借钱经营亏损不属集资诈骗
浙江高院院长呼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齐奇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他向大会提交建议,要求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化、法制化。

N新京报

本报讯 前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他已向大会提交建议,让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在这份建议中,他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

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引起舆论关注。

正常民间借贷 与非法集资交织

齐奇表示,民间借贷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犯罪交织的情况。

据他介绍,现在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情况非常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38.27%,涉案金额1143亿元。而浙江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方,2011年受理93067件,差不多占全国的15%。

齐奇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一些地方甚至以钱炒钱,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为高利充当“资金掮客”。他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放贷人出逃躲债,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提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

齐奇说,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款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建议放宽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款合法存在。

最高法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齐奇认为,这个规定执行20多年,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符合,也受到各方质疑。他建议适当提高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

记者注意到,浙江代表团有多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建议或议案。

■对话

民企无民间借贷 会大批死掉

记者:民间借贷属于经济领域关注的话题,你是法院院长,为何提这个建议?

齐奇: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浙江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差不多要占全国的15%,比例很高。

记者:你在建议中说,民间借贷风险不容易控制。为什么?

齐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是无效的。为了规避法律,就出现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的情况。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用个人行为隐藏起来,风险就比较大。法院审理往往很困难。

如果法律统统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如果连民间借贷的这一点供血都没有了,就可能大片大片地死掉。

借钱经营亏损 绝不是集资诈骗

记者:法律上怎么区别正常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

齐奇:法律的评价原则是这样的,比如你撞了人,同时又扶起人。对“扶”的行为应该给予肯定评价,但是你撞人的行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主要看你有没有撞,有没有致人损害。法律追究的不是你“扶”这个行为,而是“撞”这个行为。

记者:如何理解你这个比喻呢?

齐奇: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的利息又比较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了,还不出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就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绝不是集资诈骗犯罪。

放开民间经营借贷 可遏制集资诈骗

记者:让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能解决什么问题?

齐奇: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给民营企业的大概不到10%。民营企业融资难,很饥渴。另一方面,大量地下的民间资本暗流涌动。现在就是要通过立法,用抽水机把地下的“水”抽上来,灌溉地上民营实体经济的“旱田”。

记者:民间经营性借贷在阳光化之后,是不是可以避免集资诈骗?

齐奇:骗子从古到今永远都会存在,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民间经营性借贷阳光化以后,集资诈骗行为会受到有效遏制,因为规范了、阳光了,再浑水摸鱼就比较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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