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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5版:漳州首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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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3日
高价饭菜、旅行社拒接、泡温泉丢财物
漳州十大消费投诉 旅游占三席

2011年8月25日A17版
2011年11月25日A20版
2011年3月2日A7版
2011年5月25日A21版

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郑溪泉 丁峰

核心提示 几道家常菜要收1000元,坏了郭先生一行到南靖游玩的心情;拿着获赠的港澳游套票去玩,旅行社却拒绝接待;到度假村泡温泉,放在储物柜的上万元财物被盗。昨天,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1年度消费投诉十个典型案例,其中三个和旅游有关。

这次推出的案例,还有商场更名、旧购物卡如何用、快件被偷如何维权等,多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中,泡温泉失窃、旅游没人接待、假化肥坑农这三条,本报曾作过报道。

【旅游消费】

伤不起的“高价菜单” 受伤的何止是游客

去年国庆期间,泉州游客郭先生一行前往南靖游玩,途中在某饭店用餐。在服务员的口头推荐下,郭先生点了几道家常菜,买单时却被告知菜金1000元。

经了解,该饭店工作人员点菜时没有提供菜单,因此郭先生并不知道具体价格。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郭先生道歉并为其免去600元菜金。几道家常菜前后结算价格竟相差几百元,真可谓是“高价菜单”。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该饭店借旅游旺季趁机抬高菜价,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近阶段,国内“天价菜单”屡被曝光,给旅游市场带来一定冲击,希望各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好旅游市场的消费环境,实现游客舒心和商家获利的“双赢”。

消费喜获“港澳游” 去玩却没人接团

2011年春节期间,陈女士等4人在芗城区某美发店各充值1000元,获赠4张“双人港澳游”套票。

他们一行8人按套票上的活动说明赴深圳,应当接待他们的旅行社却拒接。无奈,陈女士等人只好自行在香港游玩。返回后,陈女士等人找美发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无果。

经调解,美发店一次性补偿陈女士等人经济损失8000元(本报2011年8月25日A17版曾作报道)。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赠品与商家推出的购销、促销活动不可分割。这种赠送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参与促销活动的前提下才获得的,赠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且不能免除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商家应对自己提供的赠品负责,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参加此类促销活动。

泡温泉丢财物 度假村赔1.5万

2011年11月8日,王先生在龙海市某旅游度假村泡温泉,存放在更衣室储物柜里的财物被盗,损失财物3万多元。索赔遭拒后,他于11月24日向角美消委分会投诉。

经调查了解,王先生被盗属实。度假村虽然在服务台设置了“贵重物品寄存”的提示牌,有履行告知义务,但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小偷来去自如,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疏忽大意,未将贵重物品交给服务台寄存,也需承担部分责任。经多次协商,该旅游度假村同意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5万元(本报2011年11月25日A20版曾作报道)。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这起案件中,经营者疏于防护、管理,依据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贵重物品寄存”的消费场所,一定要将贵重物品寄存保管,避免损失。

【日常消费】

寄存期限一过 啤酒被KTV没收

2011年1月,云霄县的方先生等人在县城一家KTV消费后,将所剩57瓶啤酒寄存,获得一张酒水寄存卡为凭证。6月2日,方先生再次到这家KTV消费,并凭寄存卡领取啤酒时,却被告知已超过期限,寄存卡作废。于是,他向云霄县工商局12315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在KTV消费时经常将喝剩的啤酒寄存,KTV经营者以酒水寄存卡设格式条款,定了寄存期限,期限一过,商品由经营者占有。这种条款免除了商家退还酒水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所有权。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KTV经营者归还了方先生寄存的啤酒,并允许其继续寄存。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消费者支付了酒水费,就有了商品的所有权。但经营者以“有效期”的格式条款为限,既剥夺了消费者自由取寄存酒水的权利,又免除了经营者退还酒水的义务,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予以撤销。

商场更名 不让用旧购物卡

2011年8月6日,郑先生等10多名消费者集体到东山工商局12315投诉服务台投诉,称其持“隆兴购物商场购物卡”到佳宝购物商场(原隆兴购物商场),被拒绝使用。之后,又有很多消费者相继打来电话反映此事。

经查实,原隆兴购物商场是蔡某、谢女士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后因蔡某等两个投资人撤资,由谢女士在原经营场所独立经营并更名。谢女士认为,原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与佳宝购物商场无关,于是停止使用。

经多次调解,谢女士承担责任,发出换新卡公告,在2个月内持有原商场购物卡的119名消费者,全部得以换卡,价值5.15万元。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这是一起围绕新设立的商场是否有义务承接原商场债务的案例。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东山县消委会认为,原商场是蔡某、谢女士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由继续经营者谢女士履行约定,以旧卡换新卡,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快件被偷 悬案未破先赔付

2011年4月1日,黄某通过龙文区某快递公司邮寄物品,价值2600元。两天后,黄某被告知快件被盗,该公司已经报案,具体赔付要等破案后再作处理。黄某要求快递公司先行赔付,协商无果。

龙文区消委会调查认定,快递公司因物品失窃,无法继续履行与消费者之前成立的快递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快递公司有先行赔付的义务。最终,快递公司赔偿1000元,并退还邮寄费50元。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快件被盗已是事实,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无可厚非,与破不破案没有直接关系,商家应按照法律规定先行赔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商家应完善内部管理,避免再一次为小偷“买单”。

业务员私吞话费 运营商难辞其咎

2011年7月24日,长泰县的杨先生参加了某通信公司开展的预存话费送话费活动,将6600元交给该公司业务员陈某,由其代缴,但他发现钱一直没有充到手机上。

据查,7月24日,陈某利用盖有公司公章的单据复印件,收取杨先生6600元预存话费后占为己有。案发时,陈某辞职且去向不明,该公司已报案。但是,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存在漏洞,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该公司支付给杨先生本金6600元。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属于个人诈骗行为。但该公司疏于员工管理,理应先行赔付,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行追偿。杨先生由于疏忽大意,对陈某提供的无效凭证未认真识别,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热水器漏水 厂家赔偿36000元

2011年5月12日,李先生投诉称,他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品牌热水器。5月1日,该热水器进水口炸开并一直喷水,导致李先生家中的木地板、衣柜、床等木制品受损。商场有上门查看,但尚未处理。

12315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李先生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引起热水器漏水的原因是进水管三通堵头脱落,导致刚装修好的房子四处浸水。经调解,商家、厂家和消费者三方达成和解,购买的热水器作退货退款处理,厂家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经济损失3.6万元。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有关热水器质量问题的纠纷,各地屡见不鲜。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电热水器时,应在商家上门安装调试后再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时尽量不要破坏现场,并拍照或录像作为投诉证据。

【农资消费】

售卖假肥料 赔偿近17万

2011年2月15日,10多名平和村民投诉称,他们多次向某经销商购买“园康”和“大枫叶”两种品牌复合肥,共计23.7吨6.64万元,多次用于蜜柚果树施肥,过后却发现化肥不但没效,还导致叶子发黄,结果小,产量低。

有关部门抽样检测,认定这两种复合肥为假冒产品。依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销商赔偿果农损失16.59万元(本报2011年3月2日A7版、5月25日A21版曾作报道)。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农、坑农案件。农资经营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提醒经营者在进货时,应重点检查货品的质量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以避免再出现此类事件。

用错鱼药 成了鱼杀手

2011年4月27日,南靖县消委会接到养鱼专业户罗某投诉称,4月26日,他在靖城镇某鱼药店购买了6瓶“敌指环”鱼药,并按经销商陈某所教的方法,对7.5亩水面的鱼塘进行施药。次日早晨,他发现鱼塘里放养的3万多条“斑点叉尾鲱”大量死亡,初步估计损失达7万多元。罗某怀疑,是施用鱼药引起的,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无果。

经渔政部门认定,造成鱼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用药不当。“斑点叉尾鲱”等无鳞鱼对该鱼药非常敏感,低浓度就可致其死亡。经多次调解,经销商最终一次性赔偿罗某经济损失5.5万元。

漳州市消委会点评:南靖县消委会认为,该鱼类不能使用“敌指环”鱼药,而养殖户罗某只听别人介绍就买来施放,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经销商陈某具有专业知识,应当能预见后果,却未尽告知、提醒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