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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20版:财经新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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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

买卖合同藏猫腻 签字容易维权难
泉州市消委会警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猫腻

N本报记者 林淑芳 实习生 李容

本报讯 购房不成定金难退;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近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海都热线通968111,反映自己在买房时碰到的消费纠纷。泉州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多少猫腻?泉州市消委会总结了几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仔细辨别。

【案例】

购房不成定金难退

今年1月29日,消费者陈女士拨打12315反映,她1月份在泉州市丰泽区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房子总价102万元,但陈女士无法付全款。她跟售楼小姐谈好只能办理房贷后,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在购房意向书上注明“商业贷款”。

3月份,当陈女士要办理手续时,开发商却告知,因为她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房贷,而之前收的2万元定金无法退还,因为此前的合同上写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陈女士觉得不合理,立即向工商部门反映。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楼盘售楼部进行调解。经了解,由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消费者已表示自己的住址为漳平市,而且提供的身份证也是漳平市的居民身份证,并写明是商业贷款而非一次性付款。而开发商自己订立的合同属格式条款,明显不利于消费者,且未向工商部门备案。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2万元定金。

【部门有话】

商品房买卖合同 藏多种猫腻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中格式条款等问题。泉州市消委会整理出几种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要仔细辨别。

认购定金难归还

常见格式条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认购期间收首付款

常见格式条款:“认购人须在签订此房保留协议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保留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在三日内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补足其余房款。A.一次性付款……B.按揭贷款……”

泉州市消委会建议,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受认购人全部的购房款或除按揭贷款以外的所有房款,消费者要对这类协议要坚决说“不”;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面积有误不予退房

常见格式条款:“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面积误差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2个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泉州市消委会建议,与开发商明确约定购房者能够承受的面积误差,对不能承受的面积误差约定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相关新闻

泉州12315将与央视3·15晚会互动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了解到,3月14日、15日,泉州市12315中心将与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投诉热线实行互动。为此,指挥中心将安排人员全天值班,从上午8点到晚上10点,12315指挥中心一直都有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包括语音接诉、咨询答复、预约服务等内容。

据悉,所有打入央视3·15晚会的投诉电话,将按照地区直接转至各地工商局处理。工作人员将在接到投诉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及时将反馈结果传回央视3·15晚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当地12315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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