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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1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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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
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意见
保险员替客户签名 需经追认

N法晚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意见稿在“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中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但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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