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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陈智敏 本报讯 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批准,32岁的罗某清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 3月1日,罗某清携带老虎钳,窜至市区丹霞路艾美百货门口,剪断一辆折叠自行车的链式软锁后,骑着该车行至南昌路与丹霞路的交叉口时,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罗某清还于2月在市区盗走3辆自行车卖掉。案发后,这4辆自行车均被警方查获,但总价值只有几百元。 公诉机关称,以前偷自行车,往往因自行车鉴定价低,几辆赃车加起来,也达不到2000元的盗窃罪起刑点,因而难以构成犯罪。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这也意味着,盗窃罪不仅要考量案值,还包括作案次数,只要实施多次盗窃(一般三次),无论涉案数额多少,即使偷盗的自行车破烂得只有几元钱,也不影响定罪,均可以盗窃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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