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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01版:时事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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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

新解释能否遏制恶性强拆
对强拆的司法审查 规则要有 执行的勇气更得有 苛求规则尽善尽美 不如合力制衡权力

N本报记者 谢秋莲

时事背景: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解释自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的主旨是什么?为何做出这样的规定?这些规定能遏制恶性强拆事件吗?且听专家和司法界人士来解读。

解码一 为何明确七种不能强拆情形

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舆论最为关注的是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行政法学者对此规定普遍予以肯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这条规定其实都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政府方面常见的违法行为而设立的审查标准。如此明确的一个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明显的制约,对被拆迁人是一种保护。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这对基层法院和法官来说也是好事,有具体的条款向行政机关交代,比一个模糊的原则来说,可以减轻行政机关对法官和法院的压力。

《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除了常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解码二 强拆一般由政府实施是开倒车吗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九条引起关注和争议。

政府征地拆房,都是自行确定补偿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强拆,并自己执行强拆,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方式被认为是野蛮、暴力拆迁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被解读为废除了政府的强拆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开了倒车,法院在踢皮球、甩包袱。

对此,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解释说,司法解释与国务院相关条例并不矛盾。他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让强拆接受司法监督,实现“裁执分离”,而最高法的《规定》则是明确经司法审查确认后的具体实施方式。

福州不愿具名的行政庭法官认为,这也是一种无奈的折中办法:法院的执行力本就不足,如果将《条例》的相关规定理解为强拆由法院行政庭来裁决,又由法院执行部门来执行,法院将不堪重负。而且法院的本质是居中裁决,将法院置于冲突一线,是不利于司法独立的。

马怀德教授认为,“裁执分离”就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法院执行只是在法院更具有执行条件或更便于执行的例外情况下。比如说拆迁补偿款。做出了拆迁补偿决定,当事人既没有起诉也没有申请获益,那么行政机关就此可以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将这笔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的账户,或者提存放在一个公共账户里。

(下转N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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