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N1版)
解码三 还有多少强拆游离于司法审查
暴力强拆频频发生,除了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违法,也跟法律法规本身有漏洞或瑕疵有莫大关系。尤其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政府收地、定标准、裁定自己合法、执行自家强拆裁定的权力。在一系列血的教训之后,在舆论和专家学者的推动下,历经数年,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部被社会各界称为“新拆迁条例”的法规被寄予厚望。但实施一年多来,人们并没有如愿,恶性拆迁案仍然时有发生。对此,专家们认为是综合因素造成的。一是法律执行不力,一些地方的法院不愿接烫手山芋,地方政府则不愿放弃用惯的权力。二是《条例》只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主要是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并不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而强拆恶性事件更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上。
学界曾呼吁制定统一的征收规范,但国务院还是采用了分而治之的办法。继去年年初表态要加快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范,并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后,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给出了更直接的时间表——今年内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解码四 新解释拆得动“权力违建”吗
《规定》出台后,一些网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最高法对强拆亮剑,有望遏制强拆。在坊间和媒体报道中,强制拆迁常常被等同于暴力、野蛮拆迁,等同于违法。其实,强拆只是中性词汇,它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认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精神,为了公共利益、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强拆的。
因为一个人的漫天要价,而让一条市政道路或其他公益项目梗阻,在我国是不合法的,对这样的钉子户进行依法强拆,群众多数也是赞成的。人们之所以谈强拆而色变,是因为生活中违法的强拆太多,甚至演变成血腥的暴力事件。
有评论说,《规定》是在强拆“权力违建”。但是,能否真正拆动,得看执行情况。“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执行好《物权法》《行政强制法》《条例》《规定》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需要努力营造一个司法独立的环境。
□背景
强拆沿革
●1991年出台第一个拆迁条例
1991年6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条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进行拆迁,未区分公益和商业。
●2001年条例修改
国务院2001年修改并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废止。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颁布新条例
多次征集民意后,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