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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6版:闽南新闻-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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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

男子嫖娼不给钱还抢劫
一审获刑8年4个月

N本报记者 许茵茵

通讯员 湖法

本报讯 “嫖娼可以不付钱,抢了她们钱,她们也不敢报警”,邹某猛,男,24岁,宁化人,在被警方问及为何专抢卖淫女时,他如此回答。日前,因犯抢劫罪,邹某猛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11年11月8日23时许,邹某猛至湖里区安兜社一无名发廊店,与被害人小珠(化名)发生性关系,还持刀威胁并抢走小珠260元钱。同月17日,他以同样手段抢走另一名发廊女190元钱。因两名被害人均是卖淫女,事发后果真不敢报警。

11月21日,邹某猛再次以相同手段想抢劫时,被害人小燕(化名)逃离现场并呼救,邹某猛才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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