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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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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中财 本报讯 昨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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