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爆发以来,售卖毒胶囊的企业和生产毒胶囊的企业陆续被药监部门和警方查办,一些渎职的质检和药监官员也正在被问责。但是,与毒胶囊企业勾搭成奸的那些制药企业,目前却只承担收回并销毁涉毒胶囊之责。
对于那些敢于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无良企业,在刑罚大旗难以祭出的情况下,让消费者对其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是一个对无良企业更为有力的制约措施。然而,在我们现有法制框架内,被伤害的消费者,除了宣泄下情绪,却似乎什么都做不了。
以毒胶囊事件为例,广大消费者想拿出吃下了毒胶囊和身体因之已经受损的证据几乎是不能够完成的任务。即使侥幸能够提供,绝大多数人也会因为成本巨大而放弃。这时,如果允许个人和相关的社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药企提供巨额赔偿金,用以成立公益基金,无疑会给药企以巨大的压力,使其破除侥幸心理甚至直接破产失去产毒能力。
正在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益诉讼规定从无到有,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在去年底的初审稿和现在的二审稿中都局限在特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中,排除了那些爱为公益死磕的个人,仍是一个巨大的遗憾。毕竟,实践证明,机关和社团往往缺乏公益诉讼的动力,而且容易混淆监管和公益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