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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2版:漳州新闻-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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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

熄火轿车凌晨自燃,谁赔?
车主称是质量问题,但无法提供证据,经调解,厂家补偿2.5万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严淑珍 李赏识

4月23日 龙文法院

买了才1年的小车,在熄火停车状态下莫名自燃,这个损失谁来负责?

2010年3月22日,26岁的小张正式成为有车一族。去年4月21日晚,他将车熄火停在家门口后进屋睡觉。次日凌晨时分,邻居听到屋外有异常响声,起来一看,原来是小张的车发动机舱着火。

因火势太大,消防距离事发地点又较远,一个小时后才赶到现场把火扑灭。然而,车的发动机舱、驾驶室、行李厢均已全部烧毁。经司法鉴定,车辆在事故前的价值为53000元。小张遂将漳州某车行告到龙文法院,索赔5.3万元,车行又追加汽车生产商为第二被告。

小张认为,他的车正常使用时间仅1年,在熄火停车状态下起火燃烧,造成车辆全损,可推定是由质量缺陷引起,被告未能证明车辆没有缺陷或者存在免责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且是专业厂商,具有举证的绝对优势,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应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车行认为他们不存在违约行为,他们将一辆合格无缺陷的汽车交给小张,并通过交警部门检验合格后挂牌上路行驶,汽车的质量并不存在问题。车辆自燃是不是因为质量问题引起的,小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驳回诉求。

汽车厂商也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小张应对所购车辆问题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小张并未提供,且该涉案车辆是经过国家的批准后才生产,有合格证也有新车上牌检验,这些足以证明车辆没有任何问题。

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亲自到事故现场查看,并到鉴定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到修理厂了解车辆维修状况,随后3次组织原被告三方进行调解,分析案件对各自的利弊,最终促使彼此都各让一步。4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汽车厂商同意一次性补偿小张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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