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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8版:福建新闻-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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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8日
厦门市人大二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管委会或扩权 破解多元管理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许茵茵 实习生 王艺颖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又有了新进展。昨日,《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经过一审修改后的《草案》中,明确要求厦门市政府完善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管理体制,并授予鼓浪屿管委会统一管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必要职权。

“街道办+管委会+多部门”的多元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清,执法主体不明,被认为是鼓浪屿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此次,《草案》从四个层面,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管理体制做出细化规定,包括明确市政府在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加强领导、完善统一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授予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必要职权等。

此前,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中关于鼓浪屿文化遗产的范围不够具体,尤其是可移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比较笼统,建议修改。此次《草案》,也从三个方面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草案》的定义,鼓浪屿文化遗产指体现鼓浪屿多元文化交流融合,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有形和无形遗产。

此外,《草案》还调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未经批准,随意新建、扩建、改建保护核心区内建筑物,随意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破坏植被,随意开展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处以一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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