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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泉州新闻-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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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日

小区移交物业 啥状况先讲清
泉州规定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办理交接手续,须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包括查验共用设施设备等,厘清各方责任

N本报记者 曾小琴 实习生 潘晓玲

本报讯 7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半个月前,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规定的承接查验工作。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不得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

昨日,泉州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督促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各自义务。

通知还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查验,可聘请物业管理专家、相关专业机构协助查验。

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的纠纷,大多是开发建设遗留的问题,比如房屋漏水、配套不到位、业主产权证难办等,业主常将矛头指向物业企业。此前,虽也有物业承接查验,但只是开发企业向物业企业查验,无需办理备案,这样容易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出台,便于分清各方责任主体,减少前期物业纠纷,缓解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并促进开发商完善前期配套设施。

通知指出,物业承接验收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其一,开发企业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技术资料;其二,是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小区具备承接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陆续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物业企业在物业交接后30日内,应登录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网址:www.qzjsj.gov.cn),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如未办好物业承接查验,需承担相关的责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通知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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