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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8版:漳州新闻-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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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
□“一女酒后险被强暴又遭抢”追踪
假装救助趁机抢劫 一审获刑2年2月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真坚 耀明

本报讯 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黄某驾驶摩托车外出抓猫,途经芗城北环城路凤梧村路段时,遇到在路边声称被人强奸的林某,后者请求他载她回家。黄某随即将林某载至北环城路圣王大道工地内,因心生贪念,抢走林某的一部手机(价值408元)后逃离现场(本报去年12月24日A4版报道)。

庭审现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归案后,向警方提供涉嫌强奸林某的嫌疑人作案时的车牌号,警方在侦查初期围绕该线索展开大量侦查,但无法确定该车和嫌疑人,后来调整侦查方向,经大量工作,才确定并抓获涉嫌强奸林某的嫌疑人张某,并扣押该涉案车辆,此事实有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黄某提供的线索,对于警方在侦破强奸林某案件中不具有决定意义,未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至于涉嫌强奸的张某,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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