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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7版:漳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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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
半夜到公园内抢劫
两男被判10年半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本报讯 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汪某犯抢劫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去年12月11日晚,李某、汪某经商量后,戴上口罩和手套,窜入漳州市区江滨公园,看见一对男女在树下聊天,便上前将人按倒在地,抢走一部手机和30元。随后,两人又窜入胜利公园内,见一对男女在聊天,便持刀抢走一部手机和188元。此外,在去年12月10日晚,两人还在市区江滨公园中山桥桥头大屏幕附近,采用同样的方法,抢走一对男女两部手机以及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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