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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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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王锡福 5月22日 南靖法院 南靖人黄某,在山城镇汤坑村经营着30亩山地。2010年8月,他明知朱某、黄某昌等人要制假烟,仍把地租给两人。当年9月25日,警方查获该制假窝点,并查获价值近49万元的半成品假烟。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缴交违法所得30000元、罚金50000元。 法官的话:黄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判他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 律师释法(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黄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假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但他明知朱某两人的意图,仍将山地出租,为他们的犯罪活动提供制造、加工的场所。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明知”。明知是犯罪而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如将自有房屋出租,为犯罪提供工具、运输工具等),便有可能自己也构成犯罪。例如A明知B要去盗窃,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B用于运输赃物,虽然A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也构成盗窃罪的从犯,因为为B提供运输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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