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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7版:漳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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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高三学生被判刑

本报讯 身着迷彩裤,背着迷彩包,戴上口罩、墨镜,高三学生王某从包里掏出仿真冲锋枪,朝教职员工“扫射”(详见本报去年8月13日A6版报道)。日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0年12月,王某通过QQ,在网上向一男子买了5支仿真手枪、1支仿真突击步枪。去年8月12日,他在学校内玩枪时,击中多名教职工,致人疼痛或破皮,并打破学校8片办公室玻璃。

鉴于王某系未成年人,且有其他从轻情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具备配备、持有枪支资格,而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行为。办案检察官称,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因此,只要仿真枪具有以上枪支的特点,具有杀伤力,同样属于枪支范围。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就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本案中,王某不具备配备、持有枪支资格,仍购买、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罪名成立。

□“高三学生持仿真枪校内连袭3人”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周惠珍 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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