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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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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本报讯 昨日,石狮市委宣传部向媒体通报:5月22日上午,石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祥谋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通报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祥谋系福建永顺渔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的“福远渔627”渔船、“福远渔628”渔船参与中国赴印尼远洋捕捞项目,被告人李祥谋负责该二艘渔船的船务及船员管理。2007年9月5日,福建永顺渔业投资有限公司经与董某建、邱某树、施某涯、洪某展、陈某庆等五人签订聘用合同,招聘上述人员至“福远渔627”渔船、“福远渔628”渔船工作。2007年9月8日晚,被告人李祥谋在明知董某建、邱某树、施某涯、洪某展、陈某庆未依法办理海员证等出境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上述人员在福州市马尾码头乘船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边防检查站的出境检查到外海等候,并于次日中午与已通过福州边防检查站出境检查的“福远渔627”、“福远渔628”渔船会合,董某建、邱某树、施某涯登上“福远渔628”渔船,陈某庆、洪某展登上“福远渔627”渔船,前往印尼从事捕捞作业。2008年2月3日凌晨,“福远渔628”渔船在印尼海域作业时沉没,施某涯及其他十四名船员失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祥谋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未取得海员证等出境手续,非法组织5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宣判现场,公诉人和辩护人均到庭参加;部分群众、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李祥谋的部分亲友也到庭旁听了宣判过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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