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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5版:福建新闻-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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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5日
一村主任侵占财产
殴打他人获刑罚

N通讯员 曹晓丹 本报记者 廖明生

本报讯 前日,因职务侵占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原连城县莲峰镇杨屋村村主任杨某民被连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杨某民,男,31岁。2010年10月6日,在任职杨屋村村主任期间,他纠集他人到村里的客家论坛项目部挑衅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2011年1月份,杨某民又伙同他人以虚报杨屋村客家文化公园征地拆迁误工补贴、挖掘机工时等形式,将村集体收入中的62578元虚报出账后私分,获款14000元。案发后,杨某民被连城县经侦大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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