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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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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林毅秀 本报记者 黄颖 本报讯 徐某邮寄两台笔记本电脑到厦门后,显示屏破损。5月28日,经云霄县工商局12315调解,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快递公司赔偿400元。 5月26日,徐某要邮寄电脑时,快递公司已明确告知需要将电脑包装好,避免在中转过程中因意外损坏。而徐某被告知这一情况后,仍办理寄运手续,只是对电脑进行单层包装,没有在外层加固,同时也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已在外包装贴“易碎品”的标志,但意外仍然发生。 据此,12315执法人员认为,徐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快递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导致电脑损坏也不能免责。经评估,损失约1200元,由徐某承担800元,快递公司赔偿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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