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服刑期间交代漏罪再次获刑,吴某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日前,漳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吴某主动向华安公安局交代,2005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3日期间,他伙同吴某谦、吴灿龙、张深海(均已判刑)等人,5次窜到龙岩武平、漳平,漳州华安等地,盗走5辆车,涉案金额173411元。
华安法院一审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他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该部分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吴某也对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故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1年,并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吴某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的3起盗窃事实中,自己只是开车,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请求从轻处罚。近日,漳州中院二审驳回他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