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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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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苏禹成 真坚 本报讯 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庄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前年8月至去年3月间,庄某申领一台POS机,帮颜某、吴某、汪某等人套现131万元,并收取手续费共1.2万元。银行报警后,庄某于去年3月28日投案。法院审理认为,庄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庄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从轻因素,故对其适用缓刑,但庄某非法所得的12000元应予以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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