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进手机店偷了一堆模型机,游某等人不甘心,再次行窃。他们惊醒店里的人后将其打伤逃跑。前天,南靖法院一审认定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00年1月5日凌晨,游某伙同游某强、游某歆、游某兵(均已判决)窜到南靖县一家通讯代办点偷手机。过后,他们发现只有一部是真机,其他均为塑料模型。于是,他们第二次入店行窃,惊醒了在手机店内睡觉的卢某。游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铁棍殴打卢某后逃离。经鉴定,卢某为轻微伤(偏重)。案发后,游某外逃,去年11月17日主动到南靖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20日,游某赔偿卢某4000元,并获得谅解。
南靖法院认为,游某实施抢劫的场所是在被害人经营的手机店内。被害人夜里在手机店内睡觉,主要是出于经营及看管手机店的需要。因此,该场所并非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而设立,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另外,他归案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