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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严淑珍 本报讯 前日,龙文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00元。 10年前,石某在漳州火车站一货车货箱内,捡到一套警服和手铐。2001年4月30日晚,石某将被害女子约出来,见面时,石某身着警察服饰,携带拇指手铐,谎称自己是警察,并说有人举报该被害女子涉嫌卖淫,要求对方一起去公安局接受调查。随后,石某将被害女子带至荒凉之地强奸,并抢劫对方的手提包。去年12月13日,石某在厦门市前埔村被抓获(本报1月19日曾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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