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年6月12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XZA06版:漳州新闻-社会

  1. 版面导航
2012年6月12日

开发商收燃气费 业主要起诉维权
漳华苑小区业主称,80多套安置房,每套被收取3600元违规费用

N本报记者 林深圳

本报讯 去年,龙文区步文镇坂上村山头顶社安置房漳华苑小区交房时,开发商向多名回迁户收取燃气安装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电控门费,每套3600元。业主认为开发商违规收费,若不退还的话,他们将从走法律途径维权。

回迁户王先生说,因漳华路建设需要,2007年,他的房子拆迁后,被开发商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安置在漳华苑小区。去年5月3日交房时,开发商额外收取3600元,其中燃气安装费1700元/套,入户防盗门1400元/套,对讲电控门500元/套。“当时,小区共有80多套安置房缴纳了相关费用。”

王先生等多名回迁户认为收费不合理,通过村委会向开发商多次要求退款,但开发商至今没退。

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总经理陈春景回应,他们向漳华苑部分回迁户收取的费用,在拆迁时就明确告知,并且相关收费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也有体现。截至目前,龙文区已约有1000套安置房,按照3600元/套的统一标准收取燃气安装费、入户防盗门费和对讲电控门费。由于城建开发中心是国有企业,对这些收费是否退还问题,陈春景表示无法作主,“建议村民通过村委会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相关链接

类似收费纠纷已有业主胜诉

此前,本报报道过的家芗0596小区乱收费诉讼案。今年5月份,漳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芗城区法院的一审原判,开发商应向回迁户退还燃气费、入户防盗门费等费用。一审中,芗城法院认为,燃气费应包含在安置房的房价内,开发商不得额外收费。参照《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开发成本、税金、利润、商品房差价等。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因此,属于安置户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应包含在安置房价格中。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