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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2012金融服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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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2日

陈有西:民间金融案件定性 关乎民企出路

陈有西

核心提示

知名律师陈有西对第一线的民间金融运作和司法调控方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昨日,他对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出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如果在民间金融案件发生时定性准确,并以稳妥的方式解决,就可以使民间金融案件的损失降至最低,甚至可能让企业起死回生。

几大因素 让民企走向民间借贷

陈有西认为,沿海地区民间金融危机的爆发,涉及的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而不是大型国企;其成因主要是国内因素而不是国际金融市场因素,主要有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国有垄断、投机性产业结构等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宏观调控的蝴蝶效应影响。政府投放时,民企受益很少,宏观收缩时,民企“首当其冲”,“放水时淹死,抽水时干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2009年国务院决定刺激经济,向市场投放4万亿,这些投放主要是用在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和大型国企骨干企业,真正落到民营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的极少。投放迅速拉动了基础原材料的上涨,进一步刺激了房地产泡沫,带动了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和房产消费的压力。于是国家开始宏观调控,连续提高银行准备金,银行回吸存款,对房地产采取土地抵押贷款停办、限购等组合拳。这种组合拳令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一下子面临绝境。

其次,在国内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垄断经营,没有多元杠杆的调节,使得民企无法得到其他渠道的救济。

再次,目前产业结构不断朝投机性发展,也是加剧民间金融高风险的重要原因。很多民营企业都在追求短期暴利产业、投机性产业,如房地产、煤矿等。这些产业的一大特征是靠流动资金支撑。很多民营企业靠循环负债经营,一旦银行缩紧银根,这种高负债运作的企业立马倒下。

此外,由于房产的限购政策、股市低迷、矿山投资挤出民资等因素,都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无处可去,转向短期高利贷投机逐利,不断推高民间融资风险。

民事方式定性案件 有助于民企“复活”

根据自身代理的案件,陈有西指出,如果在民间金融案件发生时定性准确,并以稳妥的方式解决,就可以使民间金融案件的损失降至最低,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让民企起死回生。

他认为,目前国内民间金融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可界定为三种。

一种是合法的民间融资借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民间借贷中,只要利率不超过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即受法律保护,若超过,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此时也不能直接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另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一种侵犯金融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行为,可归罪于该罪种。

还有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

陈有西指出,民间金融集资的三种性质,引出了三种处理方式,导致了三种结果。按民事方式解决的,许多债台高筑的企业重整成功,恢复生产。而按刑事处分来抓人查封企业拍卖资产的,经常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最后不得不重判企业主以平息民愤,承担最后责任。

他认为,一旦重判,借债人背后牵扯的面就很广,社会影响也很大,因此,在处理民间金融案件的前期,民间金融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这一点,也是减少民间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损失,帮助部分民企“复活”,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关键。

N本报记者 吴秀娜 陈菲 魏柳菁 黄谨 谢佳锦 实习生 赵晶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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