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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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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末位淘汰 员工或可索赔 最高法日前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向社会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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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新京报 本报讯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末位淘汰”被解除合同可索赔 《法释》共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法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末位淘汰制理由需充分 日前,北京一位资深律师称,“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释》也强调了上述内容。 该律师认为,如果一公司仅以“排名末位”为由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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