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真坚
本报讯 朱某、柯某在芗城区一超市停车场守候牵车人,用电击棍电击受害者实施抢劫(本报3月7日曾作报道)。日前,他们因犯抢劫罪,被芗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月21日下午5点多,他们窜至漳州市芗城区一超市地下停车场守候。当天下午6点多,受害人韩某到停车场取车时,被他们围住,遭电棍电击脖子,一个米黄色单肩包被抢走,内有现金1万余元、照相机1台、手机2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