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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8版:漳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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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
□“五峰农场陷社保门”追踪
原副场长不服一审“贪污罪”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真坚

本报讯 五峰农场原副场长韩文海和原统计员韩文宝,冒用职工身份办理社保,截留社保金,私分30610元,后芗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韩文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详见本报去年及今年相关报道)。宣判后,韩文海对芗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犯罪对象不是公共财物,应以侵占罪定性;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

近日,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韩文海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峰农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韩文海是农场副场长并主持工作,韩文宝是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工作。2000年间,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了别人的社保存折,冒用身份办理社保。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们从社保存折中冒领社保金30610元。其中,韩文宝分得17610元,韩文海分得13000元。

案发后,两人已退清全部赃款。其中,韩文宝于去年9月13日主动到芗城检察院投案;韩文海于去年9月16日被芗城检察院带走调查。

4月20日,芗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韩文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韩文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韩文海表示不服,提出上诉。韩文海认为其犯罪对象不是公共财物,本案应以侵占罪定性;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

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韩文海提出“其犯罪对象不是公共财物,本案应以侵占罪定性”的上诉理由。经查,韩文海利用保管社保存折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社保存折并从中领取款项予以私分,该款项虽系应发放至个人所有的社保金,但犯罪行为发生时,该财产处于单位控制、保管期间,应认定为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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