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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6版:漳州新闻-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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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0日
明知乘客要砍人还载
摩的司机获刑半年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昨日,翁某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华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500元。

瓷砖店老板林某民与蒋某有私怨,委托店员翁某远报复蒋某。翁某远联系在广东东莞打工的贵州人“杨老五”,花8000元雇他报复。2008年2月1日下午,摩的工翁某国明知翁某远的犯罪目的,仍接受对方500元的雇请,将“杨老五”载到华安仙都镇供销社门口。随后,“杨老五”走到蒋某摊位前,趁蒋某不备时,拿起摊位上的“砍骨刀”砍伤蒋某,然后乘翁某国的摩托车逃走。经法医鉴定,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法官称,本案中,摩的工翁某国在明知“杨老五”要去砍人的情况下,为贪图小利仍为他提供便利和帮助,已经扮演了从犯的角色,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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