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年7月21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A09版:闽南新闻-漳州

  1. 版面导航
2012年7月21日

检察院当原告 状告非法采矿者
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提起公益诉讼;两非法矿主与南靖检察院达成调解,着手恢复山体植被、消除危险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吴靖宇 王育琪

本报讯 近日,南靖县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圆满办结,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以原告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

此前,南靖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时,发现两非法矿主的采矿行为,严重破坏山体植被,并导致山体松动滑坡,危害公共利益。为了消除隐患,该院以原告身份,向南靖法院提起公益诉讼,7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已着手恢复山体植被、消除危险。

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广东人沈某洪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30多名工人,到南靖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一座山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7.45万元。去年5月至7月,同样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广东人沈某喜来到龙山镇西山村涌口关岭,沿用沈某洪非法采矿的设施,继续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8.8万元。警方介入后,两男均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逮捕。

今年初,南靖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通过走访现场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虽然已经停止,但山上植被破坏面积达9.3亩,加上采矿时对山体灌注药水,却未采取相关保护性措施,导致山体松动,且已出现滑坡现象,有继续塌方的危险。同时,遗留在山上的多个用于灌注药水的注液孔,也可能导致地表水通过注液孔快速渗入地下,形成新的滑面。另外,为沉淀矿产所挖的12个大小不等的沉淀池,也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办案检察官吴靖宇说,该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很容易办结,虽然也能达到依法公正的法律效果,但山上遗留的一系列安全隐患,该如何消除,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环境,这个问题引起南靖检察院的重视。

“在研究比较多种解决方案后,大家提出公益诉讼的构想。”吴靖宇说,但他们此前从未涉及公益诉讼,于是将案情及初步构想向市检察院汇报,并获得市检察院支持。

今年5月23日,南靖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南靖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沈某洪、沈某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恢复植被:填平南靖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山上因非法采矿遗留的注液孔;填平为沉淀矿产而在土楼底建的12个沉淀池;消除因非法采矿造成的涌口关岭山体滑坡危险;恢复因采矿破坏的植被等。

6月初,南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检察机关的说理,两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该弥补,同意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消除危险,恢复生态环境,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开始着手恢复工作。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说法:

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检察院具备优越性

吴靖宇说,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社会团体或其他机关为维护社会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吴靖宇分析,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有其使命性,也具备优越性。首先,法律赋予其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职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此外,同公民和其他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批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而且享有调查取证等职权。专业性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大的胜诉把握,同时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还能从中发现如一些部门有渎职行为的情况,从而有效打击犯罪。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