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2012年7月29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 凶手一审获死刑 凶手杀害11人并分尸灭迹,在法庭上拒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
 |
| 28日,凶手张永明出庭受审 |
|
|
N据新华社电 28日,云南省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11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永明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圆形水坑内等地,分别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随身物品。 据了解,张永明是云南晋宁人,男,195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独自居住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25号。此前在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出:张永明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刑满归乡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 下一篇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