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李赏识
本报讯 漳州某通信公司进行管道施工时,将一些砖头等施工材料堆放在路面,罗某夜间骑摩托车经过时,未及时发现便撞上去,结果摔倒在地,车损人伤。昨日,在龙文法院经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通信公司赔偿罗某3.5万元,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9月1日晚,罗某骑摩托车从诏安往平和方向行驶,至平和县城环城路时,撞上路面上的砖头、石粉等障碍物,罗某摔倒在地,车损人伤,被送进医院,花去医疗费9万多元,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经查,这些砖头、石粉等物是漳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管道施工时,堆放在路面上的,但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因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未果,罗某将对方起诉至龙文法院。
开庭前,经办法官与罗某沟通后,了解到他经济困难,多次到通信公司做调解、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昨日,通信公司赔偿罗某经济损失3.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释法
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 未设警示标志应担责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认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交通事故,但其中还包含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即通信公司堆放施工材料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法定义务,导致车祸发生,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通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如果市政部门在施工窨井、道路时候没有设置安全标志,或是个人搭建私有房屋,将沙石、砖块等堆放在路边,导致车损人伤的,也同样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同样要担责。
经办法官解释,《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若施工单位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标志,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在公共道路施工时,如果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行人也应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在夜间谨慎驾驶,注意及时观察路面情况,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