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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9版:漳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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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
消费券设使用期限
服装店被立案查处

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黄静燕 陈润晖

本报讯 拿6500元的消费券买衣服,却被服装店告知消费券逾期作废。昨日,在芗城12315的调解下,服装店同意林先生的消费券延期使用。

去年1月,在南昌路一家男装店,林先生买了80张面值500的消费代金券,至今年2月,他已用去67张。8月8日,他拿着剩下的13张消费券,再次到服装店消费,不想服装店称消费券已过期无法使用。一查,消费券的确注明有效期至2012年3月1日,但林先生无法接受。

芗城12315认为,在消费券(代金券)上标注使用期限,是单方面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规定,代金券限制使用期限是格式条款的一种,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芗城12315因此对该店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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