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继军 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近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赖某原是一名交通协管员,3月16日凌晨2时,赖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漳州市区元光南路行驶,车上载有4个朋友,行至元光南路中国人民银行路段时,与一辆的士(载有3名乘客)相撞,造成的士车上4人受轻伤。事后,赖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赖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8.10mg/100ml,属醉驾,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